将人家公司名称调换顺序后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吗?是的,要改名并赔偿
时间:2025-05-09 07:40:00
时间:2025-05-09 07:40:00
两家公司做的同一行业的业务,成立有先后,但名字高度相似——仅字序换了下,后成立的公司是不是故意“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怎么判?
无锡市的A公司成立于2004年,在化工行业环保过滤毡、过滤袋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名字是甲乙丙。而另一家B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与其存在重合,且其企业名所用汉字与其完全相同,仅是将后两个字的位置进行了对调,名字是甲丙乙。
成立较早的A公司认为,B公司这样起名字,主观上具有攀附自己公司企业商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B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自己名字中的相关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使用相关名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中,对于广大公众而言,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案涉两家公司名称在整体视觉上并无显著区分,且二者业务均涉及环保领域,经营范围亦有部分重合。
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A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产生混淆市场的作用,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误认,进而损害A公司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甲丙乙”字样,且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0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公司名称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公司的品牌价值,彰显着公司的社会形象,是公司成立后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市场竞争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不当攫取他人商誉,损害他人正常的市场经营利益。
法官提醒,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将重心放在品牌建设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上,通过技术创新、优化服务等方式赢得市场认可,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因侵权风险影响自身经营,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