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红火”申报“惨淡”,隐匿收入难逃监管

时间:2025-06-26 11:37:00

初创代理记账公司迅速成长壮大,成立以来却只申报缴纳1.14万元税款,反常表象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猫腻?检查人员一番探查后,还原了真实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依法查处滨州浩远代理记账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案件,针对违法事实,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1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入库。

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疑点线索,按照程序依法对滨州浩远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开展立案检查。通过与法定代表人进一步了解得知,该企业成立于2020年6月,通过降低服务代理费等方式加速业务拓展,成立以来,共拿下1200余户纳税人的代理记账业务,在当地代理记账行业崭露头角。

与该企业“红火”的经营现状相比,其纳税申报却显得十分“惨淡”,成立以来连年亏损,入库税款合计1.14万元。再细看企业的各类申报表,尤其是增值税,其绝大多数季度的申报销售额都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企业2021年至2023年期间会计凭证,经查,该企业在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往往以现金形式入账,同时,该企业与股东张某有长期、频繁的大额现金往来。通过调取该企业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发现,该企业与张某个人银行账户有频繁的资金往来业务。检查人员随即调取了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张某个人账户共收取799.63万元资金,其中500.56万元汇入该企业对公账户,申报为销售收入;剩余299.07万元未体现在账面上。综合以上疑点证据,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企业存在隐匿销售收入行为。

根据掌握的证据,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其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并告知其诚信经营在涉税中介机构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最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了通过借用股东张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代理服务费、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并主动配合检查工作,提供了代理合同、收款台账等详细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通过多维取证比对,还原了该企业2021年至2023年期间隐匿销售收入299.07万元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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