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款怎么用
时间:2025-01-05 1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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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办法:
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相结合
对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所需的救济费,可以一次核销,实行无偿救济。
在灾害稳定后,可以适当使用一部分救灾款帮助有困难且应当救济的灾民开展工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家庭饲养业等,以增加收入和提高抗灾能力。这部分资金可以实行无息有偿,定期收回。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底薄、困难大、无偿还能力的孤老孤残困难户,实行无偿救济。
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但有一定自救能力的灾民,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银行帮助解决部分生活贷款,不够贷款条件的,可用救济款实行无息有偿,定期收回。
对有自救能力的灾民,要自力更生解决困难,不予救济。
当年拨给的救灾款主要部分用于解决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偿扶持用于生产自救的部分不得超过全年救灾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有偿扶持应着重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重灾户和遭灾的贫困户,帮助发展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工副业生产,以增加现金收入。
民政部门要将有偿扶持的经费逐年收回,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逐年积累,周转使用。
救灾款的使用和分配应公开透明,确保帮助到真正需要的受灾人群。
救灾款物原则上只能使用地方本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当地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收的无定向捐赠款,不能随意使用上级下拨的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
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告知捐赠人。
综上所述,救灾款的使用应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扶持生产自救,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