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构成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5-01-13 03:37:51

犯罪构成类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包括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二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

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标准犯罪构成,如刑法第263条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及其对应的故意。

加重的犯罪构成:如“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这些情形在普通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犯罪情节,因此刑罚也相应加重。

减轻的犯罪构成:如“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这些情形在普通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减轻了刑罚。

其他分类角度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身份犯:犯罪前就有身份,如首要分子等。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涉及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对犯罪对象或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

过失犯罪: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偶然防卫:指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行为犯: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这些是根据犯罪性质进行的分类,涵盖了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前者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能为的行为,后者是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的行为。

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并合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