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缔约过失

时间:2025-01-09 18:42:09

缔约过失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这种责任发生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涉及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仅存在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责任是违约责任。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负的先合同义务没有得到遵守。

导致信赖利益损失:

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了信赖利益损失,这种损失是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的过失行为与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有过错: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常见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名,实际上并不打算履行,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不告知对方可能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泄漏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阶段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当一方违反上述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范围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